主要的国际仲裁公约简介

时间:2016-12-13 15:26:17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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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这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产生以来,一个重要趋势就是越来越国际化。而国际化的重要体现和驱动力之一当数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是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法的渊源, 尤其是确保仲裁协议及仲裁裁决可执行性的多边公约。国际上涉及仲裁制度的公约主要就集中在这两部分。当然,双边条约的作用也不可忽视,特别是在争议双方有一方并非多边公约(如《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时。实际上,在一些国家之间订立的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定中,通常都有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问题。 下文介绍的,均属多边公约,包括国际性以及区域性国际公约。这些公约可能并不完全是专为仲裁而制定的,有些只是公约的内容涉及仲裁协议或仲裁裁决的执行,不过,零散的内容以及完整的公约一起构成国际商事仲裁立法。

1、1889年蒙得维的亚民事诉讼公约 

由阿根廷、波利维亚、巴拉圭、秘鲁和乌拉圭于1889年12月12日签署。1940年 通过该公约的修正案。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公约规定:如果关于民事和商事案件的国际仲裁裁决是由国际领域中一个有法定资格的法庭作出,公约缔约国就执行 该裁决。执行的条件是:裁决在裁决作出国国内必须具有最后判决的性质;必须依法通知被申请人,并且有人代表被申请人,或者已经依法宣告被告缺席;裁决必须 不违反执行裁决国的公共政策。

2、1923年日内瓦议定书 

全称是《仲裁条款议定书》, 1923年9月24日由国际联盟主持制定,是第一个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公约,共8条。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仲裁协议的国际执行,并确保仲裁裁决可为裁决地国所执行。主要内容包括:各缔约国承认契约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关于因契约发生的一切争议提交 仲裁解决的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包括仲裁庭的组织在内,应当依照当事人的意思和仲裁地国的法律规定;缔约国保证由本国有关机关依该国法律规定执行按 照公约规定在其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等。

3、1927年日内瓦公约 

全称是《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27年9月26日由国际联盟主持制定,是1923年日内瓦议定书的补充,共11条。 其主要目的在于扩展日内瓦议定书的适用范围,使得在一缔约国作出的裁决除在该国(裁决作出国)外,还可在其它缔约国执行。该公约规定了承认与执行在其他缔 约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条件,还规定了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并对请求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决应提供的文件作了具体规定。

4、1928年巴斯塔曼特法典 

1928年美洲国家间制订。其第432条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适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和程序,条件是有关案件依被请求执行国的法律可以作为和解的对象。

5、1958年纽约公约 

1923年日内瓦议定书及1927年日内瓦公约的主要缺点在于将证明执行条件已经满足的责任置于寻求执行方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为使国际商事仲裁成为更为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1958年联合国主持制定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该公约已经事实上取代了1923年日内瓦议定书及1927年日内瓦公约。其要求缔约国执行有效仲裁协议,并引入了裁决得以承认和执行的更为直接明确的方式,并将证明裁决不应被承认与执行的责任主要置于拒绝承认与执行方当事人,而这正好推翻了日内瓦议定书与公约的规定。目前为止,缔约国及地区已达133个,[2]是迄今为止最为成功的国际公约之一。

6、1961年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 

由联合国经济委员会主持制定,1961年4月21日由欧洲各国在日内瓦签署,1964年1月7日生效。其主要目的在于尽可能排除欧洲各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相互之间在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组织工作中的困难,特别是在临时仲裁的情况下的仲裁程序规则上的问题,以期推动欧洲贸易的发展。该公约仅在当事人居住于缔约国时方适用。该公约

7、1965年华盛顿公约 

全称为《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1966年10月14日生效,由世界银行主持制定。该公约创设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因此经常又称为ICSID公约。ICSID处理缔约国国民在其它缔约国投资引起的争议。虽然ICSID处理的仲裁案件为数不多但却非常重要,缔约国已超过了100个,在许多国际合同中规定有ICSID仲裁条款。

8、1966斯特拉斯堡公约  

全称为《规定统一仲裁法的欧洲公约》,1966年1月20日欧洲理事会成员国在斯特拉斯堡签订。该公约的目的在于通过示范法的方式统一成员国的仲裁立法,促进成员国的更大团结,有效地通过仲裁以解决私法上的争端和增进欧洲理事会成员国之间商务关系。

9、1972年莫斯科公约 

全称为《关于以仲裁方式解决经济及科技合作关系引起的民事争议公约》,属于经互会(CMEA)国家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共同体”过程的一部分。该公约要求在缔约国的经济组织通过指定商会的仲裁院解决相互之间的争议,并规定依此作出的仲裁裁决效力等同于最终判决,相关国家应相互执行。经互会解散后,许多原缔约国已经放弃《莫斯科公约》。

10、1975年巴拿马公约 

全称为《美洲国家间国际商事仲裁公约》,由美洲国家组织主持制定,1975年1月30日 在巴拿马城签订。拉美国家长期不信任美国和欧洲,认为仲裁组织在他们的影响之下。与其适用《纽约公约》,他们宁可适用他们自己的公约。不过《纽约公约》的 许多原则还是为《巴拿马公约》采纳。该公约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没有规定仲裁协议的强制执行;二是规定如当事人未能就仲裁程序规则达成一致,则适用美洲国 际间商事仲裁协会适用的程序规则。

11、1979年蒙得维的亚公约 

全称为《美洲国家间关于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域外效力的公约 》,1979年5月8日在蒙得维的亚签订。由于1975年巴拿马公约只适用于各缔约相互间有关商业交易中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事项,美洲国家组织成员国政府为确保依其属地管辖权作出的所有仲裁裁决的域外效力,签订此公约,公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未被1975年巴拿马公约所包括事项的仲裁裁决。

12、1987年阿曼公约 

全称为《阿拉伯商事仲裁公约》,1987年4月由阿拉伯地区14个国家在约旦首都阿曼签署,旨在建立统一的阿拉伯国家商事仲裁规则。根据该公约设立了阿拉伯国家仲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