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仲裁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简易程序,但仲裁所具有的快捷性、灵活性和经济性的特点,仲裁所体现出的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仲裁原则,以及仲裁法对独任仲裁员仲裁和书面审理的肯定,实质上都包含了简化仲裁程序的精神。因此,各仲裁委员会在制定仲裁规则时往往规定有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争议标的金额在规定数额以下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往往都有对争议标的金额的要求,一般的要求是争议金额应在一定的数额以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是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而《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是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但在特定情形下,如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争议金额不明确,则往往由仲裁庭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争议金额不明确,由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涉及利益的大小和范围以及其他有关因素综合考虑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二)案情简单
案情简单是适用简易程序的要件之一。案情简单意味着对该纠纷易于查清事实和分清是非,即易于进行审理。因此,在仲裁实践中,有些案件虽然超过了仲裁规则所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争议标的,但由于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也同样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三)经双方当事人默示或者书面同意
所谓双方当事人默示同意是指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排除对简易程序的适用,因此,在符合仲裁规则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标的金额时,即适用简易程 序。而书面同意是指在争议金额超过仲裁规则所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时,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在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也仍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是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或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 元,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