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二、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一)三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二)三级甲等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
8、鼻缺损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
12、胃缺损3/4;
1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
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
15、脾缺失;
1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
17、小肠缺损2/3,保留回盲部;
1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
19、直肠、肛门、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
20、肛门损伤致排便障碍;
2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
2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
23、膀胱大部分缺损;
24、双侧输卵管缺失;
25、阴道闭锁丧失性功能;
26、不能修复的III度(三度)会阴裂伤;
27、四肢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8、单肢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
3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3、双下肢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3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
3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6、双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双前足缺失;
3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