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概念
行政法
行政法泛指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法有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之分。
一般行政法
指具有以下内容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地位、职权和职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考核、奖惩;有关行政体制改革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等等。
特别行政法
指规范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如教育、民政、卫生、统计、邮政、财政、海关、人事、土地、交通等方面的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
二、行政法渊源
行政法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产生与存在形式。其应包括实质渊源与形式渊源,就法律的适用而言,通常讲行政法渊源是指形式渊源,即行政法律规范的载体。凡载有行政法规范的各种法律文件或其他行政法的形式均为行政法的法源。就整个行政法的法源结构而言,包括成文法源与不成文法源两大部分。
成文法,也称制定法,是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规定。一般说来,在成文法主义的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占据其法体系的中心地位,特别是在行政法领域,成文法的比重更大。中国行政法的渊源是指各种成文法,全球行政法渊源通常还包括判例、行政惯例和行政法理。
中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行政法的法源主要是成文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不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且是国家机关日常活动的根据与基础。宪法作为行政法的根本成文法源,包含的行政法规范主要有:
(1)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基本工作制度和职权的规范。
(2) 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基本原则的规范。
(3) 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以及保护外国人合法权益和关于外国人义务的规范。
(4) 有关国有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外资或合资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劳动者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规范。
法律:在中国这样一个成文法国家,在宪法之下,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是行政法的基本成文法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关行政方面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是指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只限于民族自治地方适用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行政法重要的成文法源之一。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指人们对法律规范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所作的阐释。中国广义的法律解释制度分为立法解释和具体应用解释两种,而《立法法》中的法律解释实际上仅仅指立法解释。在法律解释中,凡涉及到行政管理领域都属于行政法规范,属行政法的法源。
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前者如民政部于2003年3月发布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后者如杭州市人民政府188号令决定2003年1月施行的《杭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国际条约和协定:国家间的条约和政府间的协定时常会涉及到一国国内的行政管理,成为调整该国行政机关与公民、组织及外国人、外国组织之间行政关系的行为准则,因此条约和协定中的某些条款也是行政法的渊源,除非某一条款在中国参加该条约订立协定时给予保留。
各种法律形式的位阶与制定主体的法律地位相适应,其明确的依据是法律规范的规定,包括《行政诉讼法》、《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