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申请人和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行政机关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便于当事人做好准备工作,充分收集有关材料,按时参加听证。通知是为了让听证参加人对听证作充分的准备。但是行政机关只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不告知其他内容,可能让除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很难作出有针对性的充分准备。从各国行政程序法的规定看,一般要求行政机关在通知中载明两类事项:一是听证本身及听证所涉及的问题。如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将要作出决定的内容等;二是告知申请人程序上的权利,如委托代理人的权利等。
对申请人和行政机关已知的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其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以书面方式为宜,必要时,行政机关也可以公告通知。在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数量众多,而听证场所有限时,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抽签、报名等方式挑选利害关系人的代表参加听证。但是,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公布有关规则,并且挑选过程应当公开、公正。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听证必须公开,让公众有机会了解听证的过程,加强对行政程序的监督,从而确保听证的公正进行。听证的公开进行是指听证过程对社会公众开放,允许公众和新闻界参加旁听。
公开是行政活动的基本原则,但是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对此,各国均有相应规定,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也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行政许可法未作类似规定,似有疏漏。
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该审查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本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为确保听证的公正性,实行听证制度一般实行职能分离原则、回避制度。
职能分离原则,系指听证的主持人与作出调查、作出裁决的人不能是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行政许可的听证由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主持,可以使其主持人有相对独立,保证行政许可听证的公正。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主要负责指挥听证的进行,讯问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询问证人,安排证据的调查顺序,对听证中出现的程序问题作出处理等。
回避系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行政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依法暂停其职务的行使的制度。任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是生活在社会中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使其行使职权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与其所处理的行政事务存在一定利害关系的,尤其是公务员在其出生地或者长期在一个地方、一个岗位任职的情况下,这种情况更为常见。
从促进行政行为公正的要求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与所处理的事务没有任何利害关系,这样才能保证处理结果的公正。但是,如果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所处理的行政事务有任何非直接的利害关系都要回避,将严重影响行政效率。实际上,有些非直接的利害关系也不一定影响行政行为结果的公正性、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因此,本条规定,听证主持人与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时,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理越辩越明,事越辩越清。听证的核心在于通过听证参加人的互相辩论、质证,发现案件事实,了解真实情况,提出证据、相互质证是保证听证功能实现的重要环节。
举行听证时,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作为一方,提出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的意见及证据、理由;申请人作为另一方,可以提出证据,并就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出的证据及理由进行申辩与质证;利害关系人根据其利益关系,可以加人申请人一方,可以加人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一方,也可以有独立的立场,提出自己的证据、理由,并进行申辩与质证。通过证据展示、辩论与质证,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事实更加清楚、信息更加全面,行政机关可以据此作为公正合理的决定。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的内容体现在听证笔录中。听证笔录应包括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听证的时间和地点、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的意见及证据与理由、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证据与理由等。听证笔录一般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听证参加人审阅。听证参加人审阅听证笔录后认为其没有错误的,应签定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对内容提出异议的,听证主持人应通知其他参加人相关信息,各方认为异议有理由的,应当予以补充或者更证;听证参加人对内容提出异议,听证主持人认为异议没有理由的,或者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载明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