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时间:2016-12-15 14:16:48 来源:猎律网
收藏
0条回复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灵魂,是行政法的根基,也是行政主体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红绿灯。因为,一切行政主体,上至中央政府,下至乡政府,皆因法律的授权而取得主体资格,皆因法律的授权而为具体行政行为,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行为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否则就是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因此给予行政相对人造成权益损失的,该行政主体应当负赔偿责任。

合法行政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法律优先原则,第二是法律保留原则。

所谓的法律优先原则,就是行政主体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为具体行政行为,谁能成为行政主体、谁可为哪些具体行政行为,皆有法律规定,行政主体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所谓的法律保留,就是法律未做规定的事项,行政主体不得去做。行政主体为具体行政行为,就是使用国家公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但对于哪些事项,可以动用国家公权力去加以管理,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这就是上述的法律优先原则。而对于法律未做规定的事项,行政主体不得动用国家公权力去进行管理。

简而言之,行政主体所做的一切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法律未做规定的,行政主体不得去做。合法行政原则,就是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就是“法律已有规定者不可违,法律未做规定者不可为。”

二、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包括三项内含:公平公正原则;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无关因素原则;比例原则。

公平公正原则,是指行政主体使用国家公权力处理社会事物,对待相同事件做相同处理,对待相似事件做相似处理,公平公正对待行政相对人。

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无关因素原则,指行政主体为具体行政行为时,只能考虑与该具体行政行为相关的因素,不能考虑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无关的因素。例如,对随地吐痰的人进行罚款,这就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处罚行为,处理这个问题,所要考虑的因素是,这个地方是否允许吐痰,行政相对人吐没吐痰,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能力,这是相关因素,做处罚决定时必须予以考虑;而例如这个人是男人还是女人,这个人长的是否漂亮,穿着是否得体,等等,这些都是与事处罚行为无关的因素,不得做为处罚与否、轻重与否的因素来考虑。

比例原则,是合理行政中的重要内容,在社会实践中也体现社会管理人性化、和谐社会的要求。比例原则的含义有两层,第一层,具体行政行为所采取的手段要与所要达到的目的相符,具体行政行为所选成的损失不得超过所要达到的目的;第二层,如果存在多种手段可以达到行为目的,应该采取损失程度最小的手段。

三、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有三个实质要求,分别是政务公开、公众参与、公务回避。

政务公开,就是政府信息公开,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主体进行政管理,其实施依据、原因、结果等等信息应当全部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做出重要规定或决定,特别是涉及公民、法人、其它组织利益的,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

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一是行政效率原则,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

行政效率原则,有两项内容,第一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能,禁止不作为或完全不作为;第二是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

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不得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否则构成行政违法。

五、诚实守信原则

包括两项内容,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第二是保护信赖利益。

行政信息真实,就指政府公开的信息要全面、准确、真实。要做到真实,就要做到全面,还要做到准确,否则都会构成不真实,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保护信赖利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其它组织,他们对公共信息的了解掌握,绝大部分只能靠行政管理机关提供,所以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管理行为应当有合理信赖,如因这种合理信赖而造成他们损失的,行政机关应予赔偿、补偿。例如,因政策改变而失去矿山承包经营权,国家应予赔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相符,相统一。第一,行政机关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法律应当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执法,遇到阻碍,也必须使用相应的、适当的手段,确保行政效率。第二,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总之,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即不得不当不使用相应的行政执法手段,致使行政管理行为效率低下或不能完成;也不得不当使用执法手段,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必要损失,面对两种不当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依法都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