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行政保护的工作程序

时间:2016-12-16 09:25:36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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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药品行政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查药品行政保护的申请,对符合规定的药品给予行政保护,对申请人颁发药品行政保护证书。以上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1、代理药品行政保护申请案先由华科医药知识产权中心(以下简称“华科”)代理,填写委托书和申请表,将申请文件翻译成中文,文件齐全后(中、外文对照各一份)交药品行政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药保办”)。

2、发放申请号 “药保办”收到文件后,如文件齐全,即发申请号,发号之日为申请日。

3、初步审查自申请日起15日之内,“药保办”审查人员对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如申请文件符合《条例》规定,则正式受理,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并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发布受理公告。如申请文件不符合《条例》规定,即发给申请人补正通知书,要求限期补正。补正材料符合《条例》规定,则正式受理,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并发受理公告。 审查人员需填写初审意见表,分别由审查人与处长签字。

4、实质审查 对正式受理的申请案,审查人对申请文件进行实质审查。自申请日起或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审查完毕,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并告之申请人理由。审查人在审查过程中认真按《条例》的要求审查项目,并逐项填写实质审查意见表,在审查人项签字,交处长审查后,处长在负责人栏签字。如申请文件符合条件,则将完整的审查文件交药保办主任审查后,主任在审批表的药保办负责人栏签字。然后交国际合作司司长审核,报主管局长审批。

批准后,国家药品监督局向申请人颁发药品行政保护证书和发授权公告。如在审查中发现问题,需申请人补充材料或陈述意见,审查人起草审查意见通知书,经处长、主任同意后,由“药保办”发给申请人审查意见通知书。如审查不合格,申请人补充的材料和陈述的理由不符合要求,则“药保办”审查人员起草审查决定,通过处长、主任、司长、主管局长逐级审批后驳回申请。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名义,给申请人发审查决定书。对每一个申请案、药保办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格审查,认真讨论。有问题的、疑难的申请案邀请局内外有关专家进行讨论。

5、撤销程序对已授权的申请案,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按《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药保办提出撤销行政保护的请求,具体可按《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6、侵权处理在未经药品行政保护独占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有制造或销售获行政保护药品的,药品独占权人可以请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止侵权行为,具体按《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侵权处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