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因一定法律事实而成立,亦可因一定法律事实而终止。收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二:一是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死亡,因主体缺位而自然终止;二是收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法律手段解除而终止。
(一)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征得本人同意。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自愿达成解除收养协议的,应依法准许。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后,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协议解除收养的,法律应尊重双方的共同意愿。
(1)在养子女成年以前,解除收养关系须征得收养人和送养人的同意。双方在解除收养的问题上,意思表示须完全一致。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还应征得本人同意。
(2)在养子女成年以后,解除收养关系须得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同意,双方在解除收养问题上,意思表示须完全一致。
(3)当事人就收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和生活问题一并达成协议。
(二) 成年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
被收养人成年以后,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至于如何判断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一般认为一方虐待、恶意遗弃另一方或者对另一方实施重大侮辱(如养亲逼迫养女为娼、养子女谩骂养亲等行为,至于一时激动所为的侮辱的言行不足以构成终止收养的原因)等行为,足以导致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在审判实践中,如果被收养人成年以后,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法院对此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本着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决定是否准予解除:(1)双方关系尚未恶化到无法共同生活的程度的,应查明纠纷原因,排除不利因素,着重调解和好。(2)双方关系已经恶化到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程度,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解除收养关系。在有关生活费、抚养费的给付的判决中,应当照顾无过错方。
(三)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
我国《收养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持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二、诉讼程序解除收养关系
当事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除收养关系。我国《收养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一起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 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在养子女成年前,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但不能与收养人达成解除协议,送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在养子女成年后,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双方均可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
(二) 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
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诉讼程序办理。人民法院审理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应当查明有关事实,根据《婚姻法》和《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做好调解工作,保护未成年养子女和成年养子女的养父母的合法权益。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解除收养关系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