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继子女,是指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的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继子女被继父母收养后,其身份由继子女变成继父母一方的养子女,但其与收养的配偶(即其生父母一方)仍保留原自然血亲的权利义务关系,只与生父母另一方终止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就使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生父母和继父母形成双重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法律并未就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产生拟制血亲关系的具体标准予以明确规定,确认继父母子女间由姻亲关系转为拟制血亲关系的条件不明确,实践中易发生纠纷。为避免因子女与生父母以及继父母之间存在双重权利义务而发生相互推诿的现象,以及因如何界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产生拟制血亲关系的具体标准不明确所引发的纠纷,收养法做了可以由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意愿和家庭的实际情况,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从而明确子女与生父母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收养继子女的条件
收养继子女的条件,即指在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所要满足的条件,如收养关系三方当事人(即送养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所要满足的条件,以及当事人之间就收养所形成的合意。收养法对收养的条件做了一般性的规定,并针对收养继子女这一特殊情况放宽了一些条件,对一般收养的一些条件规定不做要求。收养继子女的条件的放宽表现在四个方面:
(1)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及应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限制;
(2)不受送养人应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的限制;
(3)不受收养人的条件限制,包括继父或继母的子女状况、抚养能力、健康状况、年龄的限制;
(4)不受收养一名养子女的限制。此外,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收养法关于夫妻共同收养的规定的限制。实际上,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应为单为收养,因为收养人的配偶,即该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本身与该子女就是自然血亲,也无与自己的亲生子女终止亲子关系的意思,因而作为共同收养的例外不受收养法关于夫妻共同收养的规定。
应当注意的是,收养法规定送养人与被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将随着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作为收养人配偶的生父(母)一方作为送养人并不终止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无论是生父母共同作为送养人,还是父母一方已经死亡而由父母另一方单独作为送养人,作为收养人配偶的生父(母)一方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收养行为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