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投诉: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2、越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4、给予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违法或者不适当的;
5、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行政强制措施违法或者不适当的;
6、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
7、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
8、其他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执法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后,符合投诉范围的应当受理,下列情形的不受理:
1、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以及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不服的;
2、投诉事项已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信访部门受理的;
3、投诉事项超过二年的。
三、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后,受理机构填写《行政执法投诉受理登记表》,在三十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确需延长时间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三十日。
投诉案件办结后,五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