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特征

时间:2016-12-20 15:43:23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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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种通过某个社会群体几代人的不断模仿而进行的非个人的、连续的、缓慢的创作活动过程的产物。

第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丰富。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第二条规定,民间文学表达形式包括:(一)口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二)音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器乐;(三)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四)有形的表达形式,诸如:(1)民间艺术品,尤其是笔画、彩画、雕刻、雕塑、陶器、拼花(拼图)、木制品、金属器皿、珠宝饰物、编织、刺绣、纺织品、地毡、服装式样;(2)乐器;(3)建筑艺术形式。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表现形式有文字、口述、音乐、戏剧、舞蹈、美术等作品。生活习惯、传统礼仪、宗教信仰、科学观点不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第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是创作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这个社会群体可以是一个民族,也可以是本民族的某个村落,还可以指几个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无具体的作者。表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某个说唱人、舞蹈人,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

第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属于创作、保存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

第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的保护,不受时效的限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修改权永远由创作、保存该作品的社会群体享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财产权亦不存在保护期间。对此,突尼斯样板版权法认为,民间作品是共同创作的作品,总有尚未去世的作者存在,因此,对民间作品的保护,不受时间的限制。

第六,在传统和习惯范围内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都属于合理使用,即使营利使用,也不需经许可,不支付报酬。

第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由创作、保存该作品的社会群体行使,或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财产权利由当地民间文学艺术的主管部门行使。

第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财产权利不能转让,但允许授权使用。

第九,在以营利为目的,并于传统和习惯之外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当取得民间文学艺术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社会群体的许可。例如,突尼斯样板版权法第六条(三)规定:在国外印刷的本国民间创作作品的复制本以及在国外印制的本国民间创作的翻译本、改编本、整理本或者其他改写本的复制本,未经主管当局授权,不得进口和在国内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