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收养
根据收养的对象的不同,收养可区分为收养未成年人与收养成年人两种类型。现代收养法的指导原理是以保护养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因为被收养人为未成年人时,他们需要得到养亲的抚养和教育。而他们自身又缺乏自我保护能力,这就要求收养法保护并促进养子女的利益。如被收养人已成年,除非无谋生能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实无出养的必要。尤其是成年子女趁其生父母年老体弱、生活有困难之际,出养为他人的子女,逃避赡养义务,岂不违背收养制度的本质目的。因此现代收养立法的趋势,以收养未成年人为原则,成年人为例外。我国收养法明确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只有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继子女等特殊情况下才允许收养成年人,这表明我国收养法以收养未成年人为原则,以收养成年人为例外。
二、完全收养与不完全收养
收养按其效力不同可分为完全收养和不完全收养。完全收养是指收养成立后,养子女与其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消除,只与养父母之间发生父母子女关系。这种收养一般只允许收养未成年人。当今世界各国单纯采取完全收养的国家并不多,我国收养法单采完全收养制,是其典型代表。不完全收养是指收养成立后,养子女不但与养父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而且与其生父母仍保留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收养既适用于成年人,也适用于未成年人的收养。为满足不同收养人、送养人的需要,大部分国家同时设有完全收养与不完全收养两种制度,只采用完全收养或者不完全收养制度的国家较少。现代各国收养法基于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原则,对收养未成年人大多采用完全收养制度,只有少数国家仍保留不完全收养。
三、法定收养与事实收养
按照收养的成立是否依法履行法定的形式要件,可分为法定收养与事实收养。依照收养法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的收养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成立的收养关系,称为法定收养,即有效收养。这是世界各国法律所普遍规定的收养形式。而不具备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但已形成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收养,为“事实收养”。当前各国收养立法大多不再承认事实收养,将其规定为无效。我国对于1992年4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前的“事实收养”原则上予以承认,而对于收养法生效以后发生的“事实收养”不予以承认,当事人之间不发生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法律关系。
四、共同收养与单独收养
以收养人的人数为标准,可分为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收养人为一人的,称为单独收养,包括独身收养和已婚夫妻单方收养。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为独身收养。已婚夫妻单方收养,有的国家允许,有的国家禁止。我国收养法允许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也具备单方收养的特征。随着倡导为儿童提供家园的理念日益强化,各国收养立法更注重共同收养。应当注意的是,共同收养仅限于夫妻双方收养子女,而非夫妻者(即独身者)则禁止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收养。已婚夫妻共同收养是世界各国法律普遍规定的类型,也是许多国际公约所倡导和鼓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