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保险的理赔

时间:2016-12-21 17:14:27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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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保险是指业主或承包商为了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完成而对工程建设中可能产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化解风险的行为。

保险作用的充分发挥具体落实在理赔上。理赔是指保险的赔偿处理,它是被保险人享受保险权益和保险人履行承保责任的具体体现。理赔是发挥保险作用的重要体现,因为通过理赔可以使灾害损失得到经济补偿,有利于恢复生产和安定生活。理赔又是加强防灾措施的依据,因为在理赔过程中,还能够从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教训,作为今后防灾防损的参考。

1.建筑工程一切险

(1)责任期间和责任范围

承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公司的责任期间在保险单中都有明确规定,通常为自投保工程动工或被保险物品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直至建筑工程经验收时终止。保险的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止日期。保险期间如需扩展,必须事先获得保险公司同意。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如前所述。

(2)赔偿条件及争议仲裁

1)索赔时必须提供必要的有效证明,作为索赔的依据。证明文件应能证明索赔对象及索赔人的索赔资格;证明索赔理由能够成立且属于理赔人的责任范围和责任期间。通常情况下,这些证明文件为保单、工程承包合同、事故照片及事故检验人的鉴定报告及各具体险别的保单中所规定的证明文件。

2)保险公司的赔款以恢复投保项目受损前的状态为限,受损项目的残值应予扣除。

3)赔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项目或予以修理代替之。总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保险金额。

4)一个项目同时由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则理赔的保险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担赔偿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因索赔事宜同保险公司发生争议,通常情况下先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达不成协议,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通常情况下,仲裁与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如果事先另有协议,则按协议处理。

(3)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

建筑工程一切险中还包括一项附加条款,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期间与一切险一样。不过,其责任范围仅限于赔偿保险标的工程的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因工程实施而蒙受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等项责任,这些损失必须是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这一责任范围还包括赔偿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但不能超过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

2.安装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与建筑工程一切险基本一样,只是增加了对安装工程常碰到的电气事故(如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走电、短路、大气放电等)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另外,由于承包商的安装人员因技术不善引起的事故也可成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理由。

在免赔责任方面,除建筑工程一切险中所提及事项外,安装工程一切险的免赔责任还包括免赔由电气事故所造成的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关于责任期间,原则上也是规定自投保工程动工之日起直至工程验收之日终止。但是,如果合同中有试车、考核规定,则试车、考核阶段应以保单中规定的期限为准。如果被保险项目本身是旧产品,则试车开始时,责任即告终止。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止日期。若需扩展期间,必须事先获得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索赔条件及出现争议时的仲裁地点同建筑工程一切险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