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程序

时间:2017-03-30 16:23:04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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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执法监督目的

  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实现立法宗旨和职能,促进政府工作法制化。

  二、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1、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2、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3、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情况;

  4、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5、罚没财物的处置情况;

  6、行政执法争议的处理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三、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

  1、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2、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3、实行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

  4、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5、实行违法行政行为督查制度;

  6、实行行政执法证件统一管理制度;

  7、对行政执法进行抽查和现场检查;

  8、区政府在其职权范周内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在监督行政执法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1、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悖的规范性文件,责令改正或撤消;

  2、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责令纠正或撤消;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责令纠正或予以撤消;

  4、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5、对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责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办理程序:

  四、案件受理

  案件来源:公民投诉、举报、检查中发现。

  属于受案范围的,及时受理、立案。不属于受案范围的,告知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

  五、案件查办

  1、调阅行政执法案件卷宗及相关材料;

  2、作适当的调查取证,制做笔录;

  3、提出处理意见或草拟处理决定报区政府主管领导或区长办公会审定;

  4、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及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书;

  5、送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