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尔佳IPO上市案

时间:2017-01-12 12:40:12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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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分类

诉讼与仲裁问题——商标纠纷。

二、问题解决方案

充分分析案情及其影响。

三、问题评析

对于拟上市公司来说,存在诉讼和仲裁事项并不一定是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在对该事项进行解释时,应当区分诉讼或仲裁是否已经完结。

若诉讼或仲裁已结案,则应当说明案件的前因后果,关注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及是否仍有潜在的相关风险。

若诉讼或仲裁尚未了结,需进一步区分公司是原告方还是被告方:(1)如公司作为原告方,则与已结案案件的解释思路类似,但应进一步考虑公司涉诉的频率和内在原因,同时也要关注公司被提起反诉的可能性;(2)如公司作为被告方,则需要从案件的起因、性质、所涉金额、应对策略、对公司的影响、对结果的预估、整改措施等方面作更详尽的披露和解释,重点关注案件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的预估影响。

如果涉案的金额较大或对公司产生严重影响,那么建议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承担败诉可能带来的相关风险和损失。

2005年12月,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公司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特尔佳依法拥有的第1978347号(第12类:车辆防盗设备、车辆刹车垫、陆地车辆刹车、汽车减震器)“TERCA”商标。除上述理由外,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公司并未就申请撤销公司“TERCA”商标提出其他理由,公司无从获得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申请撤销公司“TERCA”商标的真实目的和动机。2006年6月,本公司在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通知后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2007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决定,驳回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公司的撤销申请,本公司拥有的第1978347号“TERCA”注册商标继续有效。2007年4月,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议。2007年9月,本公司在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通知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复审答辩材料。

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的相关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发行人与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公司各自提交的证据材料发送给对方,限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质证。除非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一方提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决定进行公开评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实行书面审理并作出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撤销申请的审理期限目前没有明确规定,按目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纠纷案件的审查进度,估计结案需要较长的时间。在复审期间,不影响发行人对上述商标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商标评审规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一方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可依法以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发行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被商标评审委员会采纳,则发行人上述第1978347号“TERCA”注册商标存在被撤销的风险,但根据商标评审委员会过往审查案例,复审裁定与一审裁定不一致的情况极少发生。另外,根据发行人律师和保荐人核查,除上述1978347号“TERCA”注册商标外,发行人目前在同类商品上仍拥有第1978344号和第1978348号注册商标,在发行人的产品上已使用并已获得客户的认可;同时,由于发行人的产品销售主要面向整车制造商及特定的终端用户,长期以来上述客户已经与发行人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即使1978347号“TERCA”注册商标被撤销也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销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律师和保荐人认为,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公司申请撤销发行人第1978347号“TERCA”注册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述商标纠纷对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经发行人律师和保荐人核查,发行人与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公司从未有过任何业务往来,除此项商标争议案件外,也从未有过任何法律纠纷。

四、相关法律法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发布)

第35条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