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不同
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同时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人事争议仲裁受理“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招聘录用及人事合同的签定履行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仲裁依法受理“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有关辞职、辞退、工资、保险、培训、履行合同等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法律依据不同
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合同法》《仲裁规则》等相关法律。
人事争议仲裁依据《劳动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政策。
劳动仲裁依据《劳动法》及有关劳动政策。
三、时效不同
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事争议仲裁在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再审请的,可以不愈受理。
劳动仲裁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权利义务不同
仲裁委员会组庭时为选择制度,分为3人合议庭与1人独任庭。
人事争议仲裁同上基本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