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分类

时间:2017-02-14 18:47:28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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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损害程度分

1、轻微事故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按事故性质分

1、机动车事故

机动车事故是指在事故当事方中机动车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的事故中,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也应视为机动车事故,因为在道路上行驶机动车相对为强者。

2、非机动车事故

非机动车事故是指畜力车、三轮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在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事故中非,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应视为非机动车事故,因为在道路上行故,因为在道路上行驶,两者比较非机动车为强者。

3、行人事故

行人事故是指行人一方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

三、按交通事故的原因分

1、主观原因

主观原因是指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本身内在的因素,即主观故意或过失。主要包括:违反规定、疏忽大意、操作不当等方面的错误行为。在很多交通事故中,绝大多数都是当事人的主观原因造成的。

(1)违反规定是指当事人由于思想方面的原因,不遵守交通法规和其他交通安全规定,导致交通秩序紊乱,发生事故,如酒后开车、非司机开车、超速行驶、争道抢行、故意不让车、违章超车、违章超载、非机动车走快车道、行人走快车道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2)疏忽大意,指当事人由于心理或生理方面的原因,没有正确地观察和判断外界事物而造成的失误。如心理烦恼、情绪急躁、疲劳驾驶等都可能引起精力分散、反应迟钝、采取措施不当或不及时;也有的当事人凭主观想象判断事物,或过高地估计自己的技术引起行为不当而造成事故。

(3)操作不当指驾驶车辆的人员技术生疏,经验不足,对车辆、道路情况不熟悉遇到突然情况惊慌失措,发生操作错误。

2、客观原因

客观原因是指由于道路条件(包括气候环境)等不利因素导致的交通事故。这类事故虽然没有因驾驶人员主观原因发生的事故所占比例高,但在某种情况下,都是导致交通事故的诱因。

3、意外事故

因如地震、山洪、台风等不可抗拒的 自然灾害或紧急避险等意外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