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证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判断,涉及许多关于物证的收集、获取、保管、运用程序方面的事实问题,是对程序性事实的审查,对物证进行有效审查判断,需要从如下方面设立保障性程序。
一、物证的辨认程序
诉讼中的辨认,是由有关诉讼主体对提供、收集到的物证材料进行识别、判断,辨明其真伪以及阐述与案件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的认识活动。这种认识活动,使辨认人通过对自己大脑中的印象判断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证材料是否为他所曾经感知过的。之所以强调以辨认作为物证审查判断的保障性程序,在于物证的不可替代性。在作为物证时,某物品已被特定化,成为特定物,如果作为物证使用时以其种类物替代,则不具备真实性,不可能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自然不能被采用。司法实践中对此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甚至出现了侦查人员在物证原物因保管不善遗失的情况下,按照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载的情况复制凶器的荒唐事。而庭审时被告人没有仔细查验,又使得法庭竟然将该复制的凶器作为定案证据予以认定。因此出于物证审查判断的需要,对物证的辨认程序应当给予被告人、被害人、证人、见证人和物证收集、提取人员辨认的机会,并保证他们在不受其他因素干扰的条件下纯粹根据自己的记忆和感知提出辨认结论。
二、物证的收集、提取、保管、使用程序
刑事案件中物证由具有侦查权的机关负责收集,要保证物证在收集、提取、保管过程中不发生改变,实际是对侦查机关的证据材料提取、保管等活动提出要求,因此笔者主张把监督机制引入到对物证收集、提取和保管的程序中来。具体设想是,侦查机关收集物证的行为不仅要保证取证方式合法,还要对收集提取单个物证所采用的方法、过程进行同步的书面记录和录音、录像记录,一式两份。取证活动结束,把该记录交由公诉机关和法院保管,庭审时若对物证的真实性发生疑问,由公诉机关出示其持有的记录并与法院保管的记录相对照。对于收集、提取到的物证,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应按统一标准用有利于证据保存的方式包装、保管,并对其使用情况作出详细的标记。如出于侦查需要对证据进行鉴定,无损检验的,侦查机关可依需要进行,但要制作完整的鉴定记录,并对鉴定确属无损检验作出充分论证;若是鉴定会对证据造成不可恢复的改变或损坏,如尸体解剖、器官检验,则要保证对整个鉴定过程实行前述同步拍照、录像记录,以备庭审时接受辩方质询。无论是侦查还是审查起诉或是开庭审理,需要使用物证的,使用经办人应当填写专门单据,详细记录领取时物证的具体状况。使用后,要将物证归还保管部门,由保管部门记录使用后的状况。如在以后审理中对物证关联性提出因使用而改变的疑问,物证在各诉讼阶段使用的流程记录应当允许控辩双方进行审查、询问。
(三)物证的获取、使用人员出庭接受询问程序
由于物证的获取存在多种途径,既有专门机关进行现场勘查提取的,也有其他人员偶然发现、拾取而送交公安机关的,物证获取时以及获取后的保管、处理情况也会因此有所不同。这就需要对于最后作为物证提交到法庭的物品和痕迹在进入法律程序之前的有关情形作出说明,以保证物证没有因人为或非人为因素而改变。这与目前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有较大的联系。尽管物证获取人员与我国程序法关于证人概念的界定存在差异,但让其出庭接受询问应遵循的各种规则、具备的各种权利义务,应当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相一致。普通公民因为拾取物证送交司法机关的,如果在案件审理中需要就拾取前后的相关情况进行陈述,应保障其人身、财产和经济上的正当权益。侦查人员中的现场组人员,尤其是直接到达案件现场,并采取各种技术措施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的人员,在发现、收集、提取现场的各种物品和痕迹、运用照相等技术手段对现场状况进行固定过程中,他们是否受到个人因素干扰影响正常取证和物证保全,也需要通过接受控辩双方面对面的询问并回答予以审查。 物证的使用人员在物证审查判断中出庭接受询问是物证审查判断程序保障的另一个方面,可分为鉴定人和普通使用人员两种情形: 鉴定人是物证使用人员中重要的一部分。我国当前讨论的鉴定人出庭问题,主要是要求鉴定人就其所作的鉴定结论到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解释其采用的鉴定方法如何合理、所作鉴定结论的科学意义何在,是审判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体现。就物证的审查判断问题而言,鉴定人出庭也有专门的意义。前文已经指出,物证中有一类屙陛物证,是以自身内部的结构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其与案件的关联性不能直接显现,需要运用技术手段帮助分析,进而揭示物证内部特征与案件事实的因果关联、重合关联,对科学技术有极大程度的依赖。在审查判断物证关联性有无时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通过询问鉴定人的鉴定方法、鉴定实施步骤,保证通过鉴定对物证内部特征的分析是合理的,进而帮助判断关联性是否确实存在。物证普通使用人员主要包括侦查人员和公诉人,他们需要在诉讼过程中出示物证,认定被追诉者的犯罪事实。一般来说,诉讼过程中使用物证时不会发生故意损毁物证的行为,但也确有少数情况,物证发生了灭失,给庭审阶段物证审查判断带来了困难。从保障物证审查判断出发,有必要让物证普通使用人员在相对方对物证真实性等问题提出疑问的情形,就物证使用情况出庭接受询问,以排除疑问,帮助认定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