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相邻间的采光、通风的诉讼主体就是建筑物相邻各方的建筑物所有人。但也有特别情况,原告方除所有人外还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一、房屋的承租人
即在其承租期内出现了相邻在建房屋对其承租房屋通风、采光的影响。对此,也许有人会有不同的观点,认为承租人没诉权。既然承租人租赁了出租人的房屋,即依法取得了使用权,承租人在使用承租房屋时在租期内也同样享有采光、通风的权利。因此,承租人是可以主张权利的。
二、房屋代管人
有的房屋所有人因公、私出国,为了保护好自己的房屋不受损坏,便委托代他人代为管理(注意,这里的代管是以不收房租为前提,对双方可能约定的房屋所有人不向代管人支持日常修缮费,由代管人自己负担的,亦不能视为存在租赁关系)因此,房屋代管人也可以作为原告而主张权利。
三、房屋抵押期间的抵押人
依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侵权行为人,均应为被告。第四是房地产开发商。尽管房地产开发商进行房地产建筑的目的是为了出售建成后的房屋,但在其组织建筑的时候,房屋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退一步讲即便是其建成后的商品房出售了,因该侵权行为是其开发房产而造成,也应当由其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