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的起诉案由

时间:2017-01-17 09:38:59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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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医疗纠纷的大多数情况,是患者在接受诊疗护理过程中,出现的某后果,被患方认为其生命健康权受到医方侵害,要求医疗损害赔偿。

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两案由,因此,建议对起诉前已了解的情况、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后,再对案由进行选择。

二、根据诉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况选择案由

 (一)诉前已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当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起诉。

 (二)诉前已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直接指出了医方诊疗护理中的过错或以间接方式指出了医方诊疗护理中的不足,当以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起诉。

 (三)前已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且未指出医方诊疗护理中的过错或不足,但有明显的损害结果,可以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起诉。

 (四)已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至(四)项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可以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起诉。

 (五)前未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有明显的损害结果,虽难以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作出较准确的判断,可以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起诉。

 (六)前未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且无明显的损害结果,不宜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

 (七)前经过首次和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一般以再次鉴定的结论为依据,选择起诉案由。

三、根据预期获偿的金额选择案由

由于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存在“二元化”的现象,即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

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存在二种标准,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依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

在大多数情况下,按《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出来的数额要高于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出来的数额,尤其是在患者死亡的情形中,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未规定死亡赔偿金,按其计算出来的赔偿数额要远低于按《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出来的数额。但在下列情形中,可出现相反的计算结果:

 (一)患者残疾的,尤其是60周岁以下残疾的

残疾赔偿金(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赔偿年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为最长三十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二十年。尽管两者分别以年平均生活费与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为人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年平均生活费用<人均可支配收入),但年限的不同,前者的赔偿数额可多于后者。

 (二)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有具体的计算办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均无具体的计算标准,这时需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六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因存在有标准与无标准(或称标准不明确)的区别,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可相对准确地计算预期获偿的金额,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则难以计算预期获偿的金额。这时除要考虑上述六因素外,更实用、有效的办法是参照当地法院的工作文件和当地法院的在先判例,来选择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