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时间:2017-01-17 09:43:11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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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条件

(一)第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

1、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提交证明资料,证明其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二)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

1、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

2、提交证明资料,证明其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二、审查期限

受理经营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核查。

三、审查结果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有效期限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五、经营记录制度

(一)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二)销售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三)记录内容

1、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2、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有效期、销售日期;

3、生产企业的名称;

4、供货者或者购货者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5、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并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

六、运输、贮存要求

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