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其中,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一、死缓案件的核准权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只是死刑的一种特殊执行方法,仍然属于死刑的范畴。为了慎重起见,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也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之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1条明确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这一规定表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属于高级人民法院。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外,其他一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一律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这既可以减轻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又可以保证死缓制度的统一适用。
二、死缓案件报核程序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中级人民法院在报送死刑复核案件时,其报请复核的要求与报送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基本相同,即也应当一案一报。应当报送报请复核的报告,死缓案件综合报告,以及各种诉讼文书,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共同犯罪的案件,对其中一名或几名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也应当报送全案的诉讼案卷和证据。
三、死缓案件复核程序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缓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应当认真审查报送的诉讼案卷和证据,审查时必须提审被告人,并对案件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诉讼程序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其审查的重点、审查的方式方法与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基本相同。死缓案件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以后,按照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予以核准死缓判决;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四)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司法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六部委《规定》第4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78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需要改判的,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即高级人民法院对死缓案件的改判,只能减轻原判刑罚,而不能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也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