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他项权利是在他人土地上享有的权利。也就是说,土地他项权利的客体是他人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客体。在这种情况下,土地他项权利不仅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即能够排斥其他任何人的不法干涉和妨碍,而且有特别对抗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效力,即能够对后者的某些权利行使加以必要的限制。
(2)土地他项权利的主体是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外的,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之间存在着某种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这些关系可以是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者其他合法行为设定的。建立这些法律关系的共同目的,就是维护他项权利人对该土地享有的某种合法利益。
(3)土地他项权利不受一物一权主义的限制。在同一土地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并且这个所有权只能派生一个土地使用权,但是这并不妨碍在同一土地上设立多种甚至同种多个的他项权利。例如,一块土地,其四邻均享有通行权,其使用权人可将其分段出租,也可以在其上设置数个抵押权。所以,土地他项权利可以同时满足多种的和多人的土地利用需求。
(4)土地他项权利依存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又是对该所有权、使用权的一种限制。这种限制,表现为他项权利人对土地为某种利用行为的权利,或者他项权利人请求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利用该土地时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
(5)土地他项权利是长期存续的权利,因而通常有加以登记的必要。
土地他项权利的意义在于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外的各种长期性土地权利进行确认和管理,以充分保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外的人们在土地上的各种合法使用权益,维持与土地有关的各种民事关系的稳定有序,从而协调多方面的土地利用需求,促进土地的合理有效利用,并维护社会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