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派送符合条件的派遣工。两者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派遣劳动者由于在用工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此时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联系是很有限的,用工单位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现象比较普遍,而派遣单位需对用工单位的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加重了派遣单位的经营风险。为了避免用工单位为了争取更大的利润,压缩用工成本损害派遣工的利益,派遣单位可在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中对此作出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条规定了用工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在实践中该风险是用工单位无法控制的。比如用工单位将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等所有费用全部打包支付给了劳务派遣单位,但是,劳务派遣单位却拖欠或者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就给用工单位带来了连带赔偿责任,由于该风险的无法控制性,用工单位可在派遣协议中对此作出约定,“如因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导致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赔偿用工单位的全部经济损失”。
工伤待遇的前提是劳动关系,由于派遣工是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所以工伤待遇应由派遣单位负责。但由于我国的经济水平地区差异很大,落后地区跟发达地区的工资水平与赔偿标准相差很多,而现实中的劳务派遣公司多是由欠发达的地区向经济发达的地区输送劳动力,当派遣工遭受工伤时,受伤职工的维权会面临程序上的障碍和实体的不公平。由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不同的地方,但是申请工伤需要向与派遣工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异地申请工伤来回的路程,时间及路程是对受工伤派遣工的一大障碍,有些受伤严重的派遣工行动不便,异地申请工伤就更加困难。为派遣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派遣单位也会因为异地的原因错过申请工伤的时限。单位申请工伤的期限只有一个月,由于派遣工的实际管理单位是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对异地的派遣工的情况不能及时了解,往往错过一个月的工伤申请期限,这时由于工伤保险待遇不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单位为了逃避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会给派遣工设置重重障碍,受伤的派遣工往往迫于压力最终在金额上作出很大让步。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具体而言,(1)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机构按照派遣协议的要求,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在用工单位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即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没有按照派遣协议的要求,派遣了不适合用工单位工作岗位的派遣工,并且是由于派遣工的劳动技能达不到用工单位岗位的要求,因此在用工单位营业中给第三人造成损害时,派遣单位才应当承担责任。这就要求只有在这二个条件(没依照派遣协议的要求、并且是因此而造成的损害)同时成立时,派遣单位才是有过错的。(2)相应的补充责任。用单位在接受派遣工时,是有考核的义务的,如果发现不适合本单位的工作岗位时,应当及时与派遣单位沟通,或是遣返,或者更改派遣协议改变工作岗位,如果用工单位怠于行使此项注意义务,因此造成的损失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所以理解相应的补充责任应当把握两点:①补充责任是补充用人单位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能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不存在补充责任,在用人单位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全部承担赔偿责任的时候,才由劳务派遣单位补充赔偿。②相应的责任,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相适应,即以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作用,确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与补充责任的区别在于,补充责任是全部补充,即凡是直接责任人不能承担的责任都由补充责任人承担;承担补充责任之后,可以向直接责任人追偿。而相应的补充责任,即使是补充责任.也与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相适应,且不得向直接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