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抵押权顺位(或称次序、顺序),是指抵押人因担保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就同一财产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之间优先受偿的次序。
如果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都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清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顺位变更与放弃
(一)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二)抵押权顺位的放弃
1、类型
抵押权顺位分为相对放弃和绝对放弃:
抵押权顺位的相对放弃是指同一抵押物上先顺位抵押物上先顺位抵押权人为了特定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利益而将自己的优先受偿利益加以抛弃的行为。
抵押权顺位的绝对放弃是指抵押权人为了全体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利益而将自己的优先利益加以放弃。
2、放弃抵押权顺位的法律效果
首先,如果是抵押权顺位的相对放弃,那么放弃在先顺序抵押权的人与因放弃而受利益的抵押权人属于同一顺位,二者在依各自顺位所能获得分配的合计金额中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受偿。如果是抵押权顺位的绝对放弃放弃顺位的抵押权人由原先的在先顺位状态变为最后顺位。
其次,抵押权人无论是绝对放弃抵押权的顺位还是相对放弃抵押权的顺位,都会影响对同一债权提供担保的其他担保人的权益。因此,抵押权人除非获得这些担保人的同意,否则他们将在因抵押权顺位的放弃而加重的负担内免责。
(三)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是指同一抵押物上数个抵押权人将其抵押权顺位互相交换的情形。抵押权顺位的变更发生绝对效力,不仅使得变更的当事人之间优先受偿的利益发生改变,而且极大的影响同一抵押物上其他抵押权人以及第三人(如以被变更的抵押权及其担保的债权为标的的质权人)的法律地位:因此抵押权顺位变更应具备以下要件:
(1)需由同一抵押物上需要变更抵押权顺位的抵押权人之间达成变更的何意,如果此种变更没有经过中间权利的同意,则不得对其产生不利影响。
(2)进行变更登记。抵押权顺位的变更属于抵押权内容的变更,为物权变动,因此,如果该抵押物上的抵押权是以登记作为成立要件,则未经登记变更不生效力;如果登记为对抗要件,则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3)需经过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