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物权的类型
1.矿业权。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两种。所谓探矿权是指依法经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内进行勘探并可优先取得在该区域内采矿的权利。所谓采矿权是指依法经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并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予以处分该项权利的民事财产权。
2.渔业权。所谓渔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水域从事养殖或者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权利。其中,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水域从事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权利,叫做养殖权。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水域从事捕捞水生动物的权利,称为捕捞权。
3.水权。所谓水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对于地表水和地下水等水资源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4.海域使用权。所谓海域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对于特定海域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准物权制度的功能定位
准物权制度的功能是指矿业权、水权、渔业权、狩猎权等准物权制度对权利人和行政机关或社会大众在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方面所发挥的效用。
对权利人而言,他可以通过一定的行政许可程序取得一定的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权,而自然资源,特别是稀缺的自然资源是一种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由于准物权制度为权利人提供了一种通过取得准物权而实现一定经济利益的制度选择和法律保障,因此它就有了经济性功能。法律赋予权利人以准物权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物尽其用,防止对资源的浪费,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准物权制度经济性功能的发挥将导致外部化效应,即权利人通过民法上的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的原则,以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唯一宗旨,将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的风险转移给第三人,或者将废水、废物等有害物质随意向自然界倾倒,使第三人权利受损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这是准物权制度经济性功能的缺陷所在。
另一方面,对行政机关或社会大众而言,自然资源具有稀缺性和公共性,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将会造成对资源的浪费,也有可能造成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影响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因此必须对权利人进行一定的限制,即对权利主体在准物权的取得、行使乃至消灭上都强加有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公法义务,这种义务是区别于与私权相对的和作为私权保障的私法义务(如登记等)的。准物权尽管在性质上是一种私法上的权利,但权利主体又负有环保和生态方面的义务,且这种义务在地位上是与私法权利的行使具有相当性,这些私法权利(义务)和公法义务都是准物权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因此,从行政管理和社会公众的角度看来,准物权制度具有生态保护的功能。准物权制度在生态上的功能主要表现在:
(一)在准物权行政许可的过程中,法律规定只有具备一定条件和资质的主体才能取得准物权。如根据《矿产资源法》第15条的规定,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山范围、矿山设计或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保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方可批准。
(二)准物权的行使过程中,法律规定权利主体负有一定的生态环境的保护义务。如《矿产资源法》第32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保规定,防止污染环境,节约用地,对破坏的耕地、林地等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其他利用措施等等;《水法》和《渔业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三)准物权行使期满,准物权人仍然负有一定的生态环境的保护义务,如渔业权人在养殖期满应当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清除有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漂浮物。
准物权制度的经济性功能和生态性功能两者不可割裂,也不可偏废。这两者都源于作为各种具体的准物权客体的自然资源的两种价值:经济性价值和生态性价值。自然资源作为一种财产,自然具有经济价值;同时由于各种自然资源都是和生态环境紧密联系在一起,有些自然资源甚至具有流动性,由于生态环境的作用,作为生态环境中的一环,任何一种自然资源都对生态环境的存在和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任何一种自然资源都具有生态上的价值。这两种价值同时存在于一种自然资源上,不能分开实现,因为自然资源具有消耗性,资源的消耗将导致这两种价值的同时消耗。这也是准物权同时具有公法、私法属性和准物权制度同时包括私法性的权利(义务)和生态性的公法义务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决定了准物权制度两种功能的不可割裂和不可偏废:
第一,准物权制度的两种功能是不可割裂的。
任何一种自然资源的消耗都将导致其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的同时消耗。只实现经济价值而忽视其生态价值将导致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只注重生态价值而忽视其经济价值的发挥是与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相违背的。相反,现代社会注重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同时、协调发展。
第二,准物权制度的两种功能不可偏废,同等重要。
只注重经济性功能而忽视生态性功能的发挥将使权利人把准物权制度仅仅作为一种实现经济利益的工具,由于经济性功能的外部性作用,诱使权利人在开发自然资源过程中不注重提高生产的安全性,使第三人的利益受损;把生产过程形成的废物、废水等有害物质随意倾倒,使生态环境遭受损害。只注重生态性功能而不注重经济性功能的发挥将使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不能引进市场机制,使自然资源得不到最大限度的开发和利用,不能物尽其用和实现自然资源的优化配置。这种做法在本质上是一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