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燃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共有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时,以及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和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
一、应用对象
适用于家庭自用汽车、营业货车、城市公交车、公路客运车、出租车、租赁车、特种车,且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二、保障内容
自燃损失险保障的就是投保了这个险种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事故车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赔偿;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车辆实际 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赔偿。
三、保险责任
(一)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燃烧导致的保险机动车自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
2、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二)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保险赔偿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证明。
(二)部分损失的,在保险金额以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三)全部损失的,在保险金额以内按出险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四)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五)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四、责任免除
对下列原因及状态下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不明原因产生的火灾;
(二)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三)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四)在修理期间或被扣押期间;
(五)保险车辆改装或加装的设备引起的火灾;
(六)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七)车辆无档案或与档案不符的;
(八)未按政府规定进行年度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