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代理人的分类

时间:2017-01-18 14:54:32 来源:猎律网
收藏
0条回复

仲裁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在代理权限内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仲裁活动的人。仲裁代理人包括法定仲裁代理人和委托仲裁代理人。

一、仲裁法定代理人

(一)来源及范围
所谓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行使代理权的人。法定代理人权限的产生,既不是来源于被代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不是来源于法定代理人自身意思表示,而是直接来源于法律的规定。

仲裁法对法定代理人的范围没有作出直接的规定,根据代理制度的一般原理,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因此,仲裁法定代理人的范围与监护人的范围是一致的。

法定代理人是基于法律规定而行使代理权的人,并且法定代理人对被代理的当事人享有亲权或者监护权,因此,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与被代理人的权利是同等的,即他不仅享有仲裁程序中的一般性权利,而且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被代理人的实体性权利,如承认、变更和放弃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或者调解等。

(二)代理权消灭

在仲裁程序中,如果出现下列情形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即消灭: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了行为能力。

2、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3、法定代理人失去对被代理人的亲权或者监护权。

二、仲裁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是指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并在授权范围内,代为进行仲裁活动的人。

(一)委托代理人的范围:

1、律师;2、其他人员

(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及其消灭。

委托代理人是根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而代为进行仲裁活动的,委托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为代理行 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根据委托授权的不同,可以把委托代理分为一般委托代理和特别委托代理。一般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为 一般仲裁行为的代理。特别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不仅可以为被代理人代理一般仲裁行为,而且还可以根据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 进行和解、调解等仲裁行为的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