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当事人双方依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有关争议提交给某临时仲裁庭或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仲裁的制度。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普遍把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有效方式,纷纷修改或制定仲裁法,专门规定国际商事仲裁的有关问题,设立常设仲裁机构,受理或专门受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
一、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诉讼区别
国际商事仲裁不同于诉讼:
(一)法院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定的管辖权,当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无须事先征得对方的同意,而可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出传票,传唤对方出庭;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都是民间组织,它没有法定的强制管辖权,只能受理双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提交给它处理的案件,因此商事仲裁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
(二)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极少数涉及个人隐私的外,都必须公开进行,并严格执法;而仲裁一般都是不公开的,仲裁程序一般都是在保密状态下进行的,而且仲裁员不必像法官那样严格执行法律,而可以更多地考虑商业惯例。
(三)当事人可以对法院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法院生效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如不自动履行,可由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一般都是终局性的,不允许再向任何机构提出变更的要求,虽然裁决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是在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执行的,如当事人不主动执行,须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法院审查后发布强制执行的命令。
(四)在国际诉讼中,虽然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它与当事人选择仲裁庭还是有区别的:
1、在诉讼中,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后,有关法庭的组成人员和审判程序,当事人都无权选择,必须依法院地国的程序审理案件;而仲裁庭的组成人员是由当事人指定的,其仲裁程序也可由当事人选择;
2、当事人的协议管辖不能排除属于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而仲裁则不同,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任何案件包括一般管辖或专属管辖都可以交付仲裁庭;
3、当事人选择法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所谓默示的,就是指法院根据客观情况,推定某种争议已由当事人选择某法院管辖,如合同使用某国常用的格式,有时就可认为当事人已默示同意该国为合同争议管辖国;而在选择仲裁机构时,必须以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所签订的仲裁协议为基础,不存在所谓的默示管辖。
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分类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从组织形式上看,可分为临时仲裁庭和常设仲裁庭两种。
(一)临时仲裁庭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临时推荐仲裁人自行组成的仲裁庭。临时仲裁庭的仲裁程序规则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制订或选择,也可委托仲裁人制订或选择。
(二)常设仲裁机构是具有固定的组织、固定的地点和固定的仲裁程序规则的永久性机构,一般还都备有仲裁人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以组成仲裁庭。常设机构仲裁,确切地讲,是由在常设机构中组成的仲裁庭进行的仲裁,而非由机构本身进行。现今国际经济贸易争议仲裁大多都提交常设仲裁机构进行。
常设仲裁机构从不同角度可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依其受理案件范围的限制可分专业性的和综合性的两类:
1、专业性常设机构是指专门受理某一特定行业或性质的争议,如投资争议、海事争议、咖啡交易争议、可可交易争议等。
2、综合性常设机构则受理所有种类的国际经济或商事争议。依其成立的依据不同可分为国内的、地区性的及国际性的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