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218
公司简称:拓日新能
发行数量(万股):4000
发行价格(元):10.79
发行市盈率(倍):29.97
保荐人: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律师: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
会计师: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
核准日期:2008-01-24
二、上市问题
1、主体资格问题,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过规定上限;
2、税务问题,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的所得税;
3、独立性问题,租赁无产权证的厂房。
三、案例分析
1、主体资格问题,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过规定上限
2002年8月15日,深圳市拓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68万元,法人股东京和鑫以现金人民币100万元作为出资,自然人股东陈五奎以其持有的太阳能多功能充电器、太阳能移动电话充电器、太阳能汽车蓄电池维护器和手提式太阳能发电机四项专有技术作价168万元出资入股。
陈五奎用于出资的四项专有技术均系其个人所有的外观设计专利,不存在权属纠纷。陈五奎在过往的工作实践中接触过化工、磁材、橡胶、机械、电真空等专业学科,对跨行业技术衔接、多学科综合分析有比较丰富的经验。1998年6月陈五奎调任深圳宇康太阳能有限公司临时负责人,该公司系1988年引进美国克罗纳有限公司太阳能生产线成立的合资公司,因为设备、工艺、市场等诸多原因,公司连续多年亏损,1998年11月停止营业并成立了清理小组处理厂房、旧设备和变电站。1999年1月,陈五奎配偶李粉莉投资的深圳市瑞磁微电机配件有限公司以2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受让了深圳宇康太阳能有限公司抵债给深圳经济特区发展(集团)公司的旧太阳能生产设备,陈五奎便投身于太阳能生产设备的构造、研究及解剖,并对购买的废旧设备进行填平补漏、修缮和改造,不断进行太阳能电池片的生产试验并取得成功。此后,陈五奎密切跟踪了解国际太阳能电池最新技术突破和市场需求,并自行设计、申请了四项外观设计专利,这四项专有技术的基本情况如下表:
出资技术名称 | 专利性质 | 设计人 | 专利权人 | 专利申请日 | 专利号 |
太阳能多功能充电器 | 外观设计 | 陈五奎 | 陈五奎 | 2000年12月28日 | ZL 00 3 19334.9 |
太阳能移动电话充电器 | 外观设计 | 陈五奎 | 陈五奎 | 2001年10月31日 | ZL 01 3 48661.6 |
手提式太阳能发电机 | 外观设计 | 陈五奎 | 陈五奎 | 2001年10月31日 | ZL 01 3 48643.X |
充电器(太阳能) | 外观设计 | 陈五奎 | 陈五奎 | 2002年8月5日 | ZL 02 3 59481.0 |
上述四项专有技术经深圳市科学技术局深科高认字2002第036号《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认定该四项技术成果是高新技术,并经深圳市中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深衡评(2002)039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169万元人民币。2002年8月1日,京和鑫与陈五奎签署《协议书》,同意陈五奎投资入股的四项专有技术作价168万元,同日,陈五奎和京和鑫出具《承诺函》,同意股东陈五奎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出资比例占注册资本的62.69%,全体股东同意对公司注册资本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全体股东同意对高新技术作价出资共同提供担保。上述出资情况经深圳市永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深永验字(2002)0412号《验资报告书》验证,各股东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 出资形式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陈五奎 | 无形资产 | 168 | 62.69 |
深圳京和鑫工贸有限公司 | 货币资金 | 100 | 37.31 |
合计 | 268 | 100.00 |
本公司设立之初,自然人股东陈五奎以四项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占注册资本的62.69%,超过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的规定,但是根据深府办[2001]82号文《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注册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不再限制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比例,其出资比例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出资各方协议约定,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比例超过注册资本35%的,全体股东应当共同出具承担企业债权债务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为此,公司股东陈五奎和京和鑫在公司设立时已共同签署承诺书,同意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发行人律师认为,深圳市拓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时无形资产出资超过注册资本20%系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当时生效的规范性文件设立,不完全符合其时生效的《公司法》的规定;在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无形资产占发行人注册资本的比例已低于20%,不会实质性地损害深圳市拓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利益相关方的权利及/或权益,亦不会实质性地损害发行人利益相关方的权利及/或权益,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2、税务问题,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的所得税
本公司在2004年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时,陈五奎将其应分得利润人民币3,021,658元赠予奥欣太阳能转增资本,京和鑫将其应分得利润中的348,342元赠予奥欣太阳能转增资本;2006年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时,陈五奎将其应分配利润中的186万元赠予京和鑫转增资本、445万元赠予奥欣太阳能转增资本。
2008年1月11日,陈五奎就上述两次利润转赠事宜向深圳市南山地方税务局补缴个人所得税人民币1866331.60元,具体明细如下:
纳税人名称 | 税种 | 税目 | 计税金额 | 税率 | 实际代扣代收税额 |
陈五奎 | 个人所得税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3021658.00 | 20% | 604331.60 |
陈五奎 | 个人所得税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6310000.00 | 20% | 1262000.00 |
2008年1月11日,深圳市南山区地方税务局出具了书面意见,证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11日对陈五奎2004年的红利3,021,658元、2006年的红利6,310,000元补交了个人所得税1,866,331.60元”。为防范和化解发行人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陈五奎于2008年1月13日作出承诺:“如有关部门就上述事项要求发行人承担法律责任,本人愿意代发行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发行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给予补偿”。
京和鑫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企业税收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不负有扣缴义务。2008年1月13日,和瑞源(前身为京和鑫)作出承诺,“如有关部门就上述事项要求本公司补交税款或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愿意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补缴税款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行人律师认为,陈五奎已补缴应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并承诺承担发行人延迟履行扣缴义务所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应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3、独立性问题,租赁无产权证的厂房
资产独立是独立性中比较重要的一个标准,受到证监会的特别关注。根据相关规定,与拟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均应纳入上市公司的体系之内,且该等权属应当完整。对于拟上市公司自有或租赁的土地房产,同样应当具有完整的权利属性。此类不动产通常直接影响拟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如出现无法取得产权证书或权属不明等瑕疵,应当尽快进行解决,解决思路主要如下:
1、由拟上市公司或出租方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办理相关土地或房屋的产权证书;
2、请土地或房屋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确认出租方合法拥有相关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或相关房屋未被列入拆迁范围,且拟上市公司不存在违法行为;
3、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承担该权属瑕疵可能带来的责任和风险;
4、拟上市公司积极寻找可替代且权属完整的土地或房屋,并进行租赁或购买,以应对该土地或房屋因权利瑕疵被收回或拆迁的风险;
5、将权属瑕疵的情况及上述应对措施进行详细披露,并作出充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