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概念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
二、组成人数
专家鉴定组组成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同时应当注意,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三、组成方式
组成专家组之前,医学会应当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内,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鉴定组成员。当事人在抽取鉴定组成员前,医学会应将相关学科专业组中专家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告知双方当事人。
医学会对准备抽取的专家随机编号,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相同数量的专家编号,最后一个专家由医学会随机抽取。最后,双方当事人还应当按照上款规定的方法各自随机抽取一个专家作为候补。
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随机抽取一名法医参加鉴定组。
四、回避情形
专家鉴定组成员处于中立方,当发生法定的回避情形时,应当回避,具体而言,当事人可以基于以下理由要求回避:
(一)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医学会在当事人要求回避后,应当撤回回避专家名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记录在案。
五、公布
随机抽取结束后,医学会当场向双方当事人公布所抽取的专家鉴定组成员和候补成员的编号并记录在案。
六、 现有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时,医学会应当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时,可以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
从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无法到场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以函件的方式提出鉴定意见。
七、保密义务
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妥善保管鉴定材料,保护患者的隐私,保守有关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