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二、等级
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药品召回分为:
一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二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三级召回: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
三、特点
药品召回具有4个特点:
(一)召回的药品已投放市场,存在可能或已经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缺陷,而且这种缺陷是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造成的,这也是促使药品召回成立的要件。
(二)召回的主体是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是履行召回的辅助人,各级药监部门负责药品召回的监督工作。
(三)药品召回有严格的法定程序、调查评估机制,召回方式主要有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种。
(四)对缺陷药品的回收、更换、退货和时限要求、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四、分类
药品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类。如果制药企业发现其药品存在安全隐患,应主动召回;而责令召回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存在安全隐患,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药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
(一)主动召回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收集的药品安全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决定召回。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24小时内,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三级召回在72小时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一级召回在1日内,二级召回在3日内,三级召回在7日内,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收到一级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召回药品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实施召回的原因;调查评估结果;召回分级。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药品生产销售情况及拟召回的数量;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实施的组织、范围和时限等;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与范围;召回的预期效果;药品召回后的处理措施;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药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一级召回在一日内,二级召回在3日内,三级召回在7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药品生产企业对召回药品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须销毁的药品,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药品生产企业在召回完成后,应当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召回总结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总结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评价。审查和评价结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药品生产企业。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
(二)责令召回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药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该药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召回决定,应当将责令召回通知书送达药品生产企业。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召回药品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实施召回的原因;调查评估结果;召回要求,包括范围和时限等。
药品生产企业在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规定通知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制定、提交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的相关情况,进行召回药品的后续处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的药品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