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具体来说,合同的成立要件有如下几点:
一、 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样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有些合同当事人并未并亲自参与合同的订立,但可以成为合同主体(如通过代理人订约),而另一些人可能参与合同的订立而不能成为合同当事人(如代理人),无论订立的主体涉及到哪些人,合同必须存在着两个利益不同的的订约主体,合同必须具有双方当束人。只有一主当事人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例如某甲以公所名义订立合同,如果并不存在该公司,则可以为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合同不能成立。
二、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这首先要求当事人作出了订约的意思表示,同时经过要约和承诺而达了合意。当然,合意的内容并不意味着对合同的每项条款都必须达成一致意见。事实上,当事人在从事交易的活动中常常因为相距遥远,时间紧迫,不能就合同的每一项具体条款进行深入的协商,从而使合规定的某些条款不明确或欠缺某些条款。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即可成立,其含意为:
(一)当事人一旦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即可成立,而对次要条款或欠缺某些具体条款并未达成协议则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例如履行期限在合同中未作规定,当事人可依据民法通则第88条随时提出履行和要求履行。
(二)达成一致的协议意味着意思表示一致,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是考虑合同效力有的主要因素。根据工国民法通则第59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发生重大误解也是确认合同听效力问题,即使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合同的标的物、价款)发生重大误解,只要存在着形式上的合意,也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当事人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但不能要求宣告自始不成立。
三、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日本著名的民法学者北川善太郎指出:“论及合同,依据当事人双方的协议形成法律关系这一要素被认为是最本质的东西。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
合同的成立应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同时也意味站当事人应具有明确的订立合的目的,这就是英美法所强调的当事人应具有成立法律关系的意图。因为要约和承诺是就订立合同问题提出建议和接受建议,如果是自始履行不能,则合同根本没有成立;如果是嗣后不能,则将根据当事人是否有过错来决定其是否应承担责任。此种观点虽不无道于是,但在实践中区分合同标的在订约时不能履行或约后不能性行十分困难,且无多的的实际意义。从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来看,民法通则第58、59条并没有区分自始不能嗣后不能产问题;司法实践对标的履行不能问题通常按照欺诈、重大误解等情况来处理,并且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以上只是就是合的一般成立要件所作的探讨。实际上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因此许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例如,对实践合同来说,应以实际交付物作为其成立要件;而对于正式合同来说,则应以一定的方式才能成立。再如根据涉外经济合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获得批准时,方为合同成立”,这样即使当事人已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协议,但如果未经审批,则仍然处于订约阶段,合同并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