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立案监督?

时间:2017-01-19 15:50:13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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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条件

立案的条件是指立案的法定理由和根据,即案件成立的法定条件。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立案的事实要件——有犯罪事实。有犯罪事实是指有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包括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犯罪未遂、中止或者已经实施完毕的犯罪行为。此外,犯罪事实必须是具有一定证据证明确实存在的犯罪事实。当然,证明犯罪的所有事实和犯罪人的全部证据材料,要待立案后通过侦查或者审理去收集、证明,不能苛求在立案阶段全部完成。因此,这些证据只要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即可。

(二)立案的法律要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是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的,因此,尽管有犯罪事实存在,但如果有依照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仍然不能立案。所谓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是指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尚未达到刑事责任的年龄,或者是因精神上的疾病,已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即使有犯罪事实存在,也不能立案。
  上述两个条件是统一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

二、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是我国刑事诉讼的法定监督机关,有权对刑事诉讼中的各种活动进行监督,自然包括对立案活动进行监督。《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这意味着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有监督权,监督的形式是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当理由不成立时,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具体程序是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对不立案的监督,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一项内容。这一规定,有利于克服以往实践中常见的“有案不立”、“先破后立”、“不破不立”、“群众告状难”等现象,对及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密切公安司法机关同群众的关系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引诱、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得证据;同时,对强制性措施的适用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和必要性原则,禁止滥用强制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