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竣工验收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
从合同法角度,进行竣工验收是发包人应当承担的协作义务,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对工程各环节作出全面评价,形成验收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在适用《法释(2004)14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时,应当把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再次竣工验收是否合格这一分界点。未完工程以及经阶段性验收不合格工程可以参照处理。
1、无论合同有效、无效、被解除的,工程经验收不合格且无法修复或修复后经验收仍不合格的,承包人不得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2、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进行修复,修复前承包人不得要求支付工程价款(不包括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情形)。
(1)修复义务应当由承包人履行,工期不得顺延,发包人因此产生的损失可要求承包人赔偿。
(2)承包人拒绝修复或双方基于丧失合作基础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均同意由第三人能进行修复工作时,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对工程验收不合格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图纸、工程变更、甲供材、指定分包等方面。
(4)工程经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未进行修复,但发包人自行使用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可以要求支付工程价款,但应扣减相应价款。
(5)工程质量及修复费用、工期延误可以成为对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要求的抗辩事由,但损失需依法另行主张。
三、经验收合格的工程的内容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包括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正在建设中的工程经阶段性验收合格的工程,以及经过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工程。
四、发包人拖延验收
发包人拖延验收的,应当依法确认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1、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没有拖延);
2、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其中对第2点的判断,实务中存在一定难度。如合同无特别约定,参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2.2和32.3点内容,可以按照28天认定拖延验收的时间;
3、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法释(2004)14号》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