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患者对构成损害责任的损害事实要件的证明,承担举证责任。对此,受害患者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人身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以及知情权等权利受到了损害的客观事实。
一、 医疗损害责任中人身损害事实的范围和真名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构成中的人身损害事实,是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事实。
确定让人身损害事实的范围,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因此,医疗损害责任中的损害事实主要包括:
(一) 使受害者的生命权、健康权或者身体权收到侵害,使患者的生命丧失,或者使患者的健康权受到侵害。
(二) 是受害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之后造成的人身损害结果,以及因此所造成的财产权利的损失,包括为治疗损害而支出的医疗费,以及因此遭受损害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三) 是受害人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这种损害是我无形的,是精神损害。医疗侵权造成患者及其近亲属的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也是医疗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作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客观基础。精神损害也是损害事实=要件的组成部分。
人身损害事实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客观损害结果的外在表现形式,在赔偿的意义来说,人身损害必定造成财产损失,精神损害也只能进行财产上的赔偿。医疗损害责任的损害事实要件不存在单纯的财产损失事实。
二、 对于人身损害事实,受害者一方应当在诉讼中证明:、
(一)自己的何种权利收到侵害
受害患者究竟是健康权受到侵害,还是生命权收到侵害,亦或是身体权受到侵害。生命权的丧失,须由受害者的近亲属承担举证责任。
(二)人身损害事实的种类
受害者受到损害的究竟是人身损害事实中的哪一种损害事实,是死亡、还是残疾、还是一般伤害,或者仅仅是身体权受到侵害,受害患者一方必须证明。死亡证明受害患者的死亡时间,残疾要证明残疾的种类,定残的时间,以及等级等。一般伤害则要证明伤害的后果和结论。如果是对身体权的侵害,则需证明自己明示不接受医师对自己身体的接触而医师非法=接触了自己的身体。
(四)必须证明人身损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各种应当赔偿的损失数额。
(五)必须证明受害患者以及造成死亡的受害患者的近亲属的精神损害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