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时间:2017-01-20 13:15:05 来源:猎律网
收藏
0条回复


一、概念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二、构成要件

医疗伦理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区别与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管理损害责任,也区别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其判断的标准就在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负有告知和保密等注意义务,尊重患者的自我决定权等民事权利,未尽到上述告知义务,造成患者利益损失,即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

医疗伦理损害的构成要件比较复杂,主要内容有:

(一)违反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

构成医疗损害伦理责任的违法行为,表现为违反法定的义务。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告知和保密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义务。行为人违反这些法定义务,其行为就有违法性。

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的标准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1、当患者没有提出医疗期待时,医疗机构应当履行当时的专科医院医疗水平的告知义务。医疗机构应当首先向患者说明当时的临床医疗实践中有效性和安全性都得到认可的治疗方案。

2、在医疗过程中,医生应告知患者所患病名,告知可以选择的治疗方案,告知治疗的方法和结果,告知药品的使用方法,告知治疗费的情况。告知继续治疗和转移就诊方案等等。

3、当患者提出其他医疗期待时,医疗机构应当履行其有效性和安全性尚处于被验证的医疗方案的告知义务。

违反保密义务的判断标准:在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中,违反保密义务的损害事实是患者的隐私权受到侵害;过度医疗则是损害了患者的财产权。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保密义务或者其他义务,使患者的人格利益、财产利益受到损害,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就没有尽到保密义务等注音义务,就具有违法性。

(二)患者受到损害

1、现实权益损害

(1)人身损害

(2)精神损害

(3)财产损害

2、期待利益损害

(1)丧失治疗最佳时机,最佳治疗方案

(2)丧失其他可预见利益

(3)其他简介损害

(三)因果关系

这种因果关系的证明,受害患者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特殊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缓和。受害患者一方承担表见证据证明后,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推翻因果关系的推定。

(四)医疗伦理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