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涉外仲裁?

时间:2017-01-20 14:57:59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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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仲裁。当事人选定的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对当事人在国际经济贸易及海事等活动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活动。

我国仲裁法对什么是“涉外”因素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外因素的理解与传统国际私法的理论是一致的,即只要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中有一个要素与外国具有一定的联系,即视为涉外因素。

一、涉外仲裁的特点

 (一)具有涉外性

涉外仲裁含有涉外因素,这是它同国内仲裁的主要区别所在。其涉外性决定了它比国内仲裁更加灵活,并受到国际公约、惯例及协议规范。  

(二)具有自治性

涉外仲裁是以当事人的自愿和协议为基础的。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的组织形式、仲裁员、仲裁程序和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

(三)具有民间性

涉外仲裁仲裁者,特别是仲裁机构,一般都是非国家机关或非官方机构。这种民间性对那些对官方机构不信任的当事人来说,非常具有吸引力。

(四)具有中立性

在涉外仲裁中,尽管仲裁人或仲裁机构是当事人选定的,具有中立性。

(五)具有专业性

涉外仲裁争议经常涉及一些专门性或技术性的问题,需要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去解决。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有关争议问题的专家充当仲裁员,从而有利于仲裁案件准确和迅速的解决。

(六)具有保密性

法院审理案件一般应公开进行,而仲裁审理案件是不公开的,这有利于争议当事人双方不将其工商业秘密和分歧公布于众。

(七)具有准司法性

涉外仲裁虽然是以当事人之间的自愿和协议为基础的,但当事人一旦达成仲裁协议,即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将争议提交仲裁;同时,仲裁人作为裁判者有权针对争议作出对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的裁决,无需当事人同意;而且,仲裁裁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裁决,他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仲裁的准司法性保证了仲裁的法律效力和严肃性。

(八)具有终局性

涉外仲裁一般是"一锤定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不像法院审判那样要经过一审、再审程序,从而有利于迅速解决争议,节省时间和费用。

应当注意的是,涉外仲裁也有一些局限性,主要是缺乏诉讼的强制性、严密性和统一性。比如,由于仲裁以当事人的自愿和协议为基础,故缺少第三人程序,仲裁者无权强迫那些可以最终对裁决的执行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的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序,从而影响争议最终有效的解决。

二、涉外仲裁与国际仲裁

国际仲裁分为国际私法意义上的国际仲裁与国际公法意义上的国际仲裁。

(一)国际私法意义上的国际仲裁

是指用于解决发生于私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之间以及私人与国家之间的私法争议,其裁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得到有关国家法院的强制执行,而涉外仲裁可以说是私法意义上的国际仲裁的一部分;

(二)国际公法上的国际仲裁

作为和平解决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争端的一种方法,系指当国家之间发生争端时,当事国根据协议,把争端提交给它们自行选择的仲裁人处理,并相互约定遵守其裁决的争端解决方式,其裁决由当事国出于道义上的责任自觉执行。

三、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区别

中国仲裁法对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是区别对待的,所以区分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是非常重要的。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其受理的仲裁大都为涉外仲裁。其它仲裁委员会如北京、上海等属于地方仲裁机构也可以称为国内仲裁机构,它们受理的仲裁多为国内仲裁。

(二)随着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也受理部分国内争议,而地方仲裁机构也可能受理涉外争议,所以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划分不能以受理机构来划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法院在认定是涉外仲裁还是国内仲裁时,看所仲裁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如属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则为涉外仲裁,反之则为国内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