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涉外仲裁机构?

时间:2017-01-20 14:59:53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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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

根据《仲裁法》第66条的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

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

涉外仲裁委员会设有秘书局,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涉外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涉外仲裁委员会从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

二、我国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是我国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也是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仲裁机构。目前,我国除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按照有关规定,依据《仲裁法》设立或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也有权受理涉外仲裁案件。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1956年4月正式成立的,它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

(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在深圳设有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上海设有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委员会分会是仲裁委员会的组成部分。

(3)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可以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

(4)如无此约定,则由申请人选择,由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由其深圳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由其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

(5)作此选择时,以首先提出选择的为准;如有争议,应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6)根据《仲裁法》第73条的规定,涉外仲裁规则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其现行的仲裁规则是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1)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59年1月,是以仲裁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远洋、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等有关过程中所发生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海事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

(2)海事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其现行的仲裁规则是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3、其他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

(1)长期以来,我国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只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也因此成为专门受理涉外纠纷案件的常设仲裁机构。
    (2)自从我国《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又设立或重新组建了一批常设仲裁机构,对这些仲裁机构能否受理涉外仲裁案件,《仲裁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3)1996年6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国内仲裁案件;涉外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据此,依照《仲裁法》设立或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等在涉外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其进行仲裁时,对该涉外仲裁案件具有管辖权。

三、涉外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的关系

涉外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的相互关系具体表现在:

1、在受理案件问题上,人民法院与涉外仲裁机构具有相互排斥的关系。也就是说,当事人能选择其中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如果选择了涉外仲裁,当事人就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选择了向人民法院起诉,就不得再申请涉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2、在财产保全问题上,人民法院对涉外仲裁机构予以协助。我国两个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则都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中国法律的规定,提请被诉人财产所在地的中国法院做出关于财产保全的措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3、在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上,人民法院对涉外仲裁机构予以协助和监督。《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对仲裁裁决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也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违反《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这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涉外仲裁机构及其裁决活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