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第三人的分类

时间:2017-01-20 15:00:54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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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第三人是指在仲裁程序开始后,因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主动介入或被动加入到仲裁程序中的非原仲裁协议当事人。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仲裁第三人

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如果他要求加入到双方当事人已经开始的仲裁活动当中去,表明他愿意与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道通过仲裁的 方式解决他们相互间的纠纷。这也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请求仲裁的初衷相一致。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庭应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加入到仲裁活动当中来。第三人应当接受已组成的仲裁庭,至于对已经进行的程序有异议,仲裁程序可以重新进行。

但在仲裁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加入到已经开始的仲裁中来,必须与仲裁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这主要是仲裁自愿原则 起作用使然。另一方面,在仲裁实务中,如果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愿意加入到已经开始的仲裁活动中来,仲裁庭也不应该主动追加第三人参加仲裁,仲裁必须以自愿为根本前提。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涉及到他的合法权益,因此他总是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仲裁,支持参加一方的主张, 反对另一方的主张,为他所支持的一方提供证据并参与辩论。如果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愿意参加已经开始的仲裁活动,只要其能够证明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 上的利害关系,并向仲裁庭提出参加仲裁的请求并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书面的仲裁协议,仲裁庭应允许其参加。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不愿意参加仲裁活动,仲裁庭只需进行通知的程序。因为无独立请求权人参加仲裁的目的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仲裁庭作出对 其不利的裁决。因此,参加仲裁应当是他的权利,而不是义务。既然是权利,就不能强迫其行使。也就是说,在第三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且没有与双方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仲裁庭不应该强制第三人参加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