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前提。仲裁的申请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他们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根据仲裁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的行为。
一、申请仲裁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仲裁事项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二、申请仲裁的程序
(一)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仲裁协议;
2、写明下列内容的仲裁申请书: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
(2)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并附清单,证人姓名和住所。
4、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预交仲裁费用。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批准。当事人不预交仲裁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三)仲裁申请方式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份数按规定办理。仲裁协议、仲裁申请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协议申请,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