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
卫生法律关系:
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具有卫生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卫生法律关系是既存在于平等主体间也存在于不平等主体间的一种法律关系。
卫生行政关系:卫生局--医疗机构不平等主体
卫生民事关系:医疗机构--患者平等主体
(二)卫生法律关系是卫生法确认的法律关系,具有特定的范围。
(三)卫生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是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利益。
(四)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是卫生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主体。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要素
卫生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每一个具体的卫生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因素。任何一个卫生法律关系都必须同时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卫生法律关系、享有卫生权利和承担卫生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当事人。
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人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卫生权利和承担的卫生义务。
卫生权利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依照卫生法规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卫生义务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依照卫生法规定,为了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人的生命健康利益、行为、物和智力成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