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必要共同诉讼?

时间:2017-01-30 10:36:00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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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

二、必要共同诉讼的特征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这是共同诉讼的基本要求;

2.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

3、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

4、共同诉讼人行为具有一致性;

5.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所谓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是指对于共同诉讼,法院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对共同诉讼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内容相同的裁判。这是由必要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同一性决定的。主要特征

三、必要共同诉讼的成因

在司法实务中,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因主要有:

1、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共同关系,如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同。

2、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与被保证的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着连带清偿关系。

3、数人共同致他人损害,他人向数个加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在损害发生前,数人之间既没有共同关系,也没有连带关系,只是因为发生了加害的事实,才使共同诉讼人之间有了连带关系。

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包括两种:

1.外部关系

即必要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外部关系问题上,必要共同诉讼人因共同权利与义务关系而与对方当事人处于对立状态。

2.内部关系

由于各个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诉讼主体,都有权独立地实施诉讼行为,而他们相互间的诉讼行为又可能会不完全一致,这就产生了如何处理必要共同诉讼人内部关系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以承认原则来处理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即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这种承认包括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所谓默示承认,是指只要共同诉讼人未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实施的诉讼行为表示异议,即表明该共同诉讼人已经承认。不过承认原则也有例外,共同诉讼人中一人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如果上诉后为不可分之诉,不管其他共同诉讼人是否承认该上诉行为,上诉的效力都及于共同诉讼人全体。

五、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对于必要共同诉讼人,我国采取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的做法,即除非原告放弃其实体权利,否则,不论是否愿意参加诉讼,均应追加;而被告则必须追加。但是,为保证当事人上诉权的行使,如果在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中发现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则应追加,至于从程序上如何处理,取决于能否自愿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