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注意事项
(一)设定抵押要合法
在抵押贷款时,需要注意的是,经发包方同意,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并且已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才可以设立抵押,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没有明确可以抵押。
1、抵押条件要具备
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要清晰,符合“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相关手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经营土地没有改变农业(或渔业、林业)用途。
2、价值认定要合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根据抵押当事人提供的有资质的价值评估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意见书)进行确认,或按照当地政府有权部门公布的同期辖区内各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准价格协商确认
3、抵押登记要合规
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应及时到县级政府指定登记部门进行登记(一般为农村经营管理局)。抵押登记应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1)抵押登记申请书;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合同、流转合同等);
(3)地上附着物价值情况说明;
(4)抵押合同;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
(6)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身份证明要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原
件及复印件等);
(7)抵押物的评估报告或评估确认书;
(8)抵押登记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相关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中,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下简称“两地权益”)抵押融资作出了规定。
(一)担保法对“两地权益”抵押融资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之第五款中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十七条之第一和第二款中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二)土地承包法对“两地权益”抵押融资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三)物权法对“两地权益”抵押融资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第一百五十二至一百五十五条中,未对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抵押作出明确规定。
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现行法律不支持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抵押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上述两种权益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体现,而非单纯的承包经营户、宅基地使用者的个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