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答辩的注意事项及流程

时间:2017-02-01 14:23:00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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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异议答辩书注意事项

1、由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三款赋予异议人可以在三个月内补充异议证据材料的时间,因此,商标局一般在异议期满三个月后,向被异议人寄送商标异议书副本和答辩通知书。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异议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被异议人超过规定期限答辩的或者未按规定答辩的,视为未答辩。

2、被异议人在提交答辩书时应当一并交送商标局发出的《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或者其复印件,以便商标局收到后通过扫描条形码确认答辩收文。

3、被异议人在提交答辩书时,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收到答辩通知的日期,从而证明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答辩,例如,商标局邮寄异议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的信封。

4、与异议申请书相同,被异议人在答辩书上需要加盖企业公章(被异议人是个人的需签字)。被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答辩的,需要附送答辩委托书,代理组织需盖章,其他有关规定可以参照异议人委托代理组织提出异议办理。

5、答辩书的补正。对于形式要件上有所欠缺的异议答辩书,比照商标注册申请中的补正程序,由商标局通知被异议人(或称答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可以通过补正程序解决的问题包括:

(1)异议答辩书缺少被异议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2)被异议人委托代理组织代理答辩缺少代理委托书或者代理委托书有缺陷的:

(3)被异议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异议答辩,邮戳不清,难以确定答辩提交日的;

(4)答辩书有其他缺陷的,例如被异议人的章戳与初步审定公告上的被异议人(注册申请人)名称不一致的;被异议人名称变更缺少登记机关证明的。

二、商标异议答辩的步骤

1、商标局在收到商标异议书件后,一般要经过必要的形式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商标异议书及有关材料在被异议商标异议期满的一个月后,将商标异议书的副本转交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答辩。被异议人是否答辩由自己决定。

2、商标局收到被异议人答辩,将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依法进行裁定,期满仍未答辩的,商标局按未答辩依法进行裁定,裁定结果形成正式公文送达当事人。

3、如果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对裁定不服,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