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邻地通行权,又称“必要通行权”、“相邻通行权”,是指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一方必须利用相邻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取得通行等权利。
二、法律依据
1、《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 ,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物权法》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3、《物权法》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三、特点
1、邻地通行权一般是长期的,对途径之处不发生固定、全面的占有,仅是路过性质。
2、邻地通行权一般不用订立合同。
3、行使邻地通行权一般是是无偿的,除非给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相邻权利人不用付费。
四、限制
1、通过邻地时,应当选择最为经济合理的路线。
2、要求注意保护邻地的财产。
3、因客观环境发生变化可以改道通行时,应改由其他更为经济的线路通行。
4、因通行等给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五、与通行地役权的区别
邻地通行权与通行地役权的区别在于:通行地役权为地役权的一种,属于他物权,其成立以登记为必要条件,邻地通行权为相邻权,而不是独立的他物权,无需登记;通行地役权可单独抛弃,并可因时效消灭,邻地通行权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相始终,不得抛弃,也不因时效消灭,通行地役权是为增加需役地的利用价值而通行于供役地的权利,而邻地通行权则限于为土地通常使用所必须的通行。
相邻通行权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物权法》第八十七条),取得为无偿;
通行地役权主要通过约定而产生,取得有偿无偿均可。
按各国民法的规定,无论邻地通行权或通行地役权,通行人都应选择对邻地无损害或损害最小的途径通行。如因通行造成邻地的损害,通行人应给予适当的补偿。对通行地役权,当事人于设定时还可以约定对供役地的补偿额及补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