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书的内容
按照2003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六)技术条款;
(七)设计图纸;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辅助材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二、投标书的注意事项
(一)投标书的密封和标记
1.投标人应将投标书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 2.内外层封套均应:(a)按"投标资料表"中注明的地址发至买方;(b)注明"投标资料表"中标明的项目名称,投标邀请书的标题和编号,注明"在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并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2条的规定填入"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和时间。3.内层信封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如果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4.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投标人须知第18.2条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买方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二)投标截止日期
1.买方在投标人须知第18.2条规定的地址收到投标书的时间不得迟于"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 2.买方可以按投档人须知第7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处长投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买方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处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三)迟交的投标书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9第规定,买方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书。
(四)投标书的修改和撤回
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书,但买方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修改包括替代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第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撤回通知书也可以用电报传递,但随后要用经过签字的信件确认,邮戳时间不得迟于投标截止时间。
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 ,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书做任何修改。
4.从投标截止期到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这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5.7条伯规定被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