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概念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二、诉讼案由
2008年4月1日生效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对关于医患纠纷的案由共包括两个: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新的案由规定中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可以理解为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两种。
(一)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即然是合同纠纷,追究的是违约责任。当然不包括精神损害问题。违约责任是一种弥补损失的责任。患方要提供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证据,还要提供医疗机构违约的事实证据以及由于院方违约给患方造成损失的证据。实践中包括:医学美容、接骨治疗、单科治疗、医药费拖欠纠纷。我曾办过的一个案子:一个叫任江松的小孩由于摔伤造成胳膊肘脱位要求医院治疗,而院方在为其接骨治疗后,任江松父亲要求提前出院,院方要求其定期复查,后任江松父母还敲锣打鼓说治好啦,但不久又脱位,说医院未治好。院方由于没有保留当时出院后复查时拍摄的影相资料,因此无法说明已为任江松治愈好出院。因此,败诉。这说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院方仍然有义务保留当时完成医疗服务合同内容的完整资料,否则,将承担不应有的责任。
(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由于在新案由规定中取消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所以在今后的起诉时都是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诉讼,只是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发现如果是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患者的诉请进行评判。发现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民法通则》、《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精神损害的相关法规进行评判。
在实践中,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主要包括:
1、诉前已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鉴定分析指出医方存在某种过错、不足或缺陷的;
2、诉前已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且未指出医方存在诊疗护理过错、不足或缺陷的;
3、诉前已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根据《条例》第33条第(1)项至第(4)项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
4、诉前未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有明显的损害结果,难以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作出较准确的判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