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以及最高法院证据规则,作为患者应承担接受医疗单位治疗护理和损害结果存在的证据有:
(一)在医疗单位治疗的病历及相关票据;
(二)在治疗过程中的体温单、化验单以及医学影像、拍片、检查资料;
(三)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现场实物;
(四)身体受到损害后所造成的后果;
(五)医疗单位所在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情况;
(六)如果患者构成伤残的,还须提供权威部门的伤残等级鉴定书;
(七)其他用来证明在医疗过程中接受治疗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侵害结果 的存在所造成的损失等有关证据材料。
二、患者应特别注意的权利
为了进一步保障患者在医疗纠纷中的权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患者的权利作了新的规定,其核心是患者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这些权利对患者在医患纠纷中起到积极有利的作用。
(一)患者有复印病例资料的权利;
(二)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有与医疗单位共同封存病历资料的权利;
(三)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患者享有与医疗单位共同封存现场实物、共同指定检验机构的权利;
(四)患者死亡进行尸检时,家属有请法医参加委派代表观看尸检过程的权利;
(五)患者有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加鉴定专家的权利;
(六)患者有对参加鉴定的专家提出回避的权利;
(七)患者在鉴定过程中有陈述、答辩的权利;
(八)患者对自身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享有事先知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