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一项高度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端解决方式。作为当事人的权利主张之一的仲裁请求,在不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由当事人处置。
《仲裁法》第27条规定:“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申请人是提出仲裁申请的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目的就在于通过仲裁请求,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申请人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变更其所主张的权利内容,也就是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人欲变更请求,需要提交书面的变更申请,但是必须在仲裁程序进行中、辩论程序结束以前提交。在变更申请书中,应当载明要变更的请求事项及标的。这种变更包括:第一,请求标的在数量上的增加或减少;第二,请求事项性质上的转变;第三,其他的变更,如请求给付的标的、方式的改变等。
由于权利的可放弃性,当事人可以不再主张其权利,也就是放弃仲裁请求。放弃仲裁请求可以是全部请求的放弃,也可以是部分请求的放弃。放弃仲裁请求要以书面的方式提出,提出者可以是申请人也可以是有代理权限的代理人。实践中,当事人放弃仲裁请求常以撤回仲裁申请书的方式进行。放弃仲裁请求要在闭庭前提出。放弃请求并不等于放弃权利,在当事人认为需要的情况下,仍可重新提出仲裁申请。
承认仲裁请求是被申请人所拥有的权利。当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主张的事实与理由没有异议的时候,就可以承认其请求,以简化仲裁程序。承认可以是对全部请求的承认,也可以是只对部分请求的承认。承认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做出。做出人应为被申请人或其拥有代理权限的代理人。承认仲裁请求要在闭庭前提出。对请求的承认一旦做出,就不能撤回。除非被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有证据证明承认请求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无论是放弃请求还是承认请求的提出,都需在庭审过程中做出才为有效。在调解过程中的放弃或承认仲裁请求的意思表示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